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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加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调控,增强国有企业发展活力,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,去年11月我省发布了《陕西省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》。
其中,《实施意见》提出
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
具体为
↓↓↓
◆ 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,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。
◆ 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,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,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。
◆ 按照有关规定,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,工资总额不得增长,或者适度下降。
◆ 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,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、减人不减工资总额,但发生兼并重组、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,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后,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。
《实施意见》还就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、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、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。
3月5日
陕西省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
将邀请
省人社厅副厅长张虎成
省国资委副主任骆东山
省人社厅工资福利与劳动关系处副处长党艳凝
省国资委考核分配处副处长张静
陕煤集团人力资源部经理李聪
陕西金控党委组织部(人力资源部)部长夏明涛
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王满仓
现场解读《实施意见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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